儲能中國網獲悉,近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表示,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適宜錯峰用電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 執行范圍 (一)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鄉供水企業 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合(站)、轉播合(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二)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適宜錯峰用電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污水處理廠、醫院、農業生產用電用戶、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以上選擇確認后保持一年不變,除新裝用戶外均為次月生效;用戶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按原方式計費。 時段劃分 (一)全年按每日 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 00-24: 00。 (二)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其中,7月、8月尖峰時段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時段為 18: 00-22: 00。 浮動比例 (一)工商業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費不參與浮動。高峰、平段、低谷浮動電價比為1.6: 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再上浮 20%。 (二)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用電價格由平段電價和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構成,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按 0.07 元/千瓦時標準執行。 (三)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農業生產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為目錄銷售電價,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浮動比例與工商業用電一致,目錄銷售電價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原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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