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中國網獲悉,7月11日,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印發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其中實施細則指出,實時調峰交易報價上限為0.262元/千瓦時。報價相同時,獨立儲能優先出清。獨立儲能、新能源配建儲能參與電網應急調峰,相應充電電量補償價格為0.262元/千瓦時。 調頻服務申報價格上限不超過0.015元/千瓦。出清價格上限為0.015元/千瓦。市場初期獨立儲能申報調頻容量范圍暫時不作限制。 實施細則表示,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其中,獲得容量電費的經營主體原則上應當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申報。逐步推進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車網互動運營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經營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 新型經營主體:新疆省調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調,參與疆內電力電量平衡的獨立儲能電站。 發電企業:新疆省調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調,參與疆內電力電量平衡,單機容量 10 萬千瓦及以上的并網公用火電(以下簡稱火電),風電、光伏、光熱(以下風電、光伏、光熱統稱新能源),全廠容量 5 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抽水蓄能以及發電上網的自備電廠。其中,火電、抽水蓄能以機組為單位,新能源以場站為單位,水電、自備電廠以電廠為單位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完成市場注冊的疆內售電企業、市場化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 實時調峰交易 實時調峰交易采用單段報價方式,單位為元/千瓦時。報價下限為0元/千瓦時,報價上限為0.262元/千瓦時。 實時調峰交易的輔助服務提供方包括火電機組、獨立儲能。 輔助服務受益方包括新能源場站、出力未達到調峰基準的火電機組、發電上網的自備電廠、放電上網的獨立儲能。 其中,獨立儲能自愿以充電狀態參與實時調峰交易。獨立儲能根據自身容量情況申報D日最大充放電功率、可調用時段(調用持續時長不低于 1 小時)調峰充電電力、實時調峰報價。 電力調度機構依據各調峰提供方申報情況,按照報價由低到高排序開展出清直至滿足日前、日內調峰需求。 報價相同時,獨立儲能優先出清; 獨立儲能報價相同時,依次按照“申報調峰充電電力較大優先、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出清; 火電機組報價相同時按照調峰能力等比例分配。火電調峰能力為調峰基準點與申報最小發電能力的差值。 新能源場站配建儲能優先消納新能源自身發電量,原則上不參與實時調峰交易。確因電力保供和電力系統安全等原因,電力調度機構可以按需調用獨立儲能、新能源配建儲能參與電網應急調峰,相應充電電量補償價格為新疆平價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0.262元/千瓦時)。 新能源配建儲能和有剩余充電能力的獨立儲能因電力保供和電力系統安全原因參與電網應急調峰的補償費用由疆內新能源場站按照月度發電量比例分攤,電力調度機構應在月報中詳細記錄原因。 調頻服務提供方包括火電機組、水電以及獨立儲能。其中,獨立儲能容量不少于1萬千瓦。 調頻服務市場以每小時為一個交易時段開展市場出清與結算,全天共計24個時段。調頻服務市場采用日前申報預出清,日內滾動出清、實時調用的方式開展。市場初期,調頻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獨立出清,具備條件時推動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 各服務提供方申報調頻里程價格的最小單位是0.0001元/兆瓦,申報價格上限不超過0.015元/千瓦;申報調頻容量的最小單位是0.1萬千瓦,火電申報調頻容量范圍為[AGC單元額定容量的10%-20%],市場初期獨立儲能申報調頻容量范圍暫時不作限制。 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價格優先、性能優先、容量優先、按需調度”的原則,根據經營主體的調頻服務價格從低到高排序出清,直至滿足電網調頻需求,最后一個中標的調頻單元的調頻里程排序價格作為調頻服務的統一出清價格,出清價格上限為0.015元/千瓦。 調頻服務費用日清月結。 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前,調頻服務費用由未參與調頻服務的火電、水電、新能源場站、獨立儲能等按發(放)電量等比例分攤。 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調頻服務費用由市場化電力用戶當月用電量(含獨立儲能月度實際充電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月度上網電量比例共同分攤。分攤費用按月結算,由電力用戶承擔的輔助服務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新建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華電新疆發電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國電投新疆能源有限公司、華能新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大唐新疆發電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重要精神,進一步規范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管理,維護市場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按照《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要求,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批復的《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方案》,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會同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編制了《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自2025年8月1日起執行,原《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新監能〔2020〕17號)不再執行。 二、為進一步配合新疆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工作,在新疆電力現貨市場試運行期間,加強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與電力現貨市場融合,調峰市場暫不運行。調頻、備用輔助服務交易品種屬于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設立的新品種,按照《電力輔助服務基本規則》要求,市場運營機構應當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正式運行。各輔助服務品種具體運行時段,以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機構通知為準。 三、請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機構抓緊完善各類技術支持系統,持續加強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監測,并做好各類市場主體宣貫培訓工作,確保新疆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四、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和自治區、兵團能源主管部門報告。 附件:《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 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 2025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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