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136號文)叫停新能源強制配儲后,對市場新增主力的獨立儲能而言,新能源發電企業為了滿足并網要求而購買/租賃儲能設施調峰能力的支出或將顯著減少。因此,出臺新型儲能容量補償機制已迫在眉睫。近日,甘肅省率先突破,成為全國首個明確將電網側新型儲能納入容量電價補償范圍的省份,其方案對煤電和電網側新型儲能統一執行330元/千瓦·年的補償標準。這對儲能產業釋放了怎樣的信號?各地又有哪些最新動向?對此,我們梳理了近年來各地關于儲能電站容量補償相關政策,供參考。心血管功能障礙為主要表現的急性疾病。 甘肅:全國首個明確將電網側新型儲能納入容量電價補償范圍的省級方案 7月14日,甘肅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甘肅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標志著我國首個省級新能源價格體系全面進入“市場定價”新紀元。文件通過“差異電價+容量補償”的創新機制設計,為儲能產業開辟出黃金發展賽道。《征求意見稿》提出,研究建立發電側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現階段,采用固定容量電價補償方式,對煤電、電網側新型儲能提供的系統容量按貢獻予以補償,后期,結合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建立容量市場,凡是能提供容量的各類電源及需求側資源都可通過參與容量市場獲得容量電費。建立煤電機組運行成本補償機制,制定煤電機組發電成本核定辦法,對煤電機組的啟動成本、必開機組成本、機組空載成本、上抬補償等予以補償。同步調整現貨市場申報價格和出清價格限價區間。堅持“誰服務、誰受益,誰獲利、誰承擔”原則,合理確定調頻、備用等服務價格上限,有序規范輔助服務費用傳導。 同日,甘肅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甘肅省關于建立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文件明確,市場初期,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標準暫按每年每千瓦330元執行,執行期限2年。執行期滿后,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機組運行成本等另行測算確定。 實施容量電價機制對發電側進行全容量成本補償后,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下限設置為0.04元/千瓦時,上限設置為0.5元/千瓦時;出清價格下限設置為0.04元/千瓦時,出清價格上限設置為1元/千瓦時。現貨市場限價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甘肅省電力市場運行實際動態調整。這一創新性機制成為全國首個明確將電網側新型儲能納入容量電價補償范圍的省級方案。 吉林:鼓勵多元化商業模式與市場參與 4月,吉林省能源局發布《吉林省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規劃(2024—2030 年)(公開版)》。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探索形成新型儲能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健全新型儲能容量租賃機制。鼓勵通過“容量費用+電力現貨+電力輔助服務收益”模式疏導新型儲能成本,積極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創新新型儲能商業模式。建立健全新型儲能市場交易機制。完善吉林省電力中長期、輔助服務市場,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加快完善新型儲能參與各類電力市場的準入條件、交易機制、技術標準和價格形成機制。2029年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全面建成后,支持新型儲能參與多層次市場。推動建立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容量補償標準和政策,改善獨立儲能的盈利水平。 內蒙古:容量補償標準創下超長周期 3月,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通知》明確了靈活的容量補償標準。提出對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補償標準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明確后執行時間為10年。2025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補償標準為0.35元/千瓦時,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開工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不執行2025年度補償標準。 寧夏:分階段支持政策,銜接現貨市場 2024年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促進儲能健康發展的通知》。現貨市場連續運營前,獨立儲能參與中長期電能量市場的,可同步享受調峰輔助服務收益,中長期電能量合同按照自治區出臺的電力交易有關規定執行,調峰價格按西北能源監管局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出臺文件為準。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儲能可參與現貨電能量交易及調頻輔助服務交易,推動建立儲能容量補償機制,支持儲能產業健康平穩發展。 山東:成熟的“容量補償+市場交易”先行者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分別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4月19日發布《山東電力爬坡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山東電力市場規則(試行)》兩份文件。根據文件,新型儲能向電網送電時,可根據月度可用容量獲得容量電價補償,“日結月清”,具體補償標準根據當月電力市場供需確定,容量補償費用向電力用戶按用電量平均分攤,對發電機組所提供的電力容量進行補償。因此,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的“電站當日運行及備用狀態下的小時數”,以放電狀態為準。 山東省在國內率先建立獨立儲能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可通過電量交易、容量補償、容量租賃方面盈利。 河北:明確電價依據、降成本、增效益、重激勵 2024年1月27日,《河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支持獨立儲能發展先行先試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政策具有“能落地、降成本、增效益、重激勵”四大特點。一是對獨立儲能電站不同運營時期的電價政策進行明確,有效解決了獨立儲能沒有電價依據“建而無法用”的問題,打通了儲能電站由建設到運行最后“一公里”堵點。二是進一步降低儲能運營成本,充電電量在原有規定的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免收系統運行費用,度電可降低成本0.03元以上。三是有效提升儲能盈利能力,依托現有分時電價機制,儲能電站作為用戶在低谷時段充電,作為發電企業在高峰尖峰時段放電,度電盈利空間可提升至0.6~0.7元,已可基本滿足儲能運營需求。再疊加容量租賃交易、輔助服務市場等收益,儲能電站的收益將更為可觀。四是建立階段性容量電價激勵機制,河北省可享受容量電價補償項目容量為570萬千瓦(河北南網300萬千瓦、冀北電網270萬千瓦),全面覆蓋全部已批復項目。最高容量電價為100元/千瓦·年,與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煤電容量電價持平,體現了“同工同酬”特點。10萬千瓦儲能電站年可額外獲得1000萬元容量電費,有效緩解獨立儲能建設初期的運營壓力。 河南:達到獨立儲能運行條件享分攤減免 2023年6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型儲能發展的實施意見》發布。支持獨立儲能項目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獨立儲能項目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時,按照河南省火電機組第一檔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價格優先出清,調峰補償價格報價上限暫定為0.3元/千瓦時。已并網的存量新能源項目按照要求配置儲能設施并達到獨立儲能運行條件要求的,參與輔助服務分攤時給予一定減免。 新疆:獨立儲能電站補貼逐年遞減 2023年5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印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儲能健康有序發展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對新疆區域建成并網的獨立儲能電站實施容量補償。2025年底前,補償標準按放電量計算,2023年暫定0.2元/千瓦時,2024年起逐年遞減20%(即2024年補償標準0.16元/千瓦時、2025年補償標準0.128元/千瓦時)。補償所需資金暫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共同分攤,電網企業按月根據補償資金規模和工商業用電量測算分攤標準。 (來源: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北發展改革委、甘肅發展改革委、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吉林省能源局、山東省能源局等公開報道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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