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中國網獲悉,12月29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發布關于印發《西藏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西藏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表示,細則適用于西藏區、地兩級調度機構裝機容量20MW及以上的直調水電、地熱、生物質電站,裝機容量10MW及以上的風電(含風儲)、光伏(含光儲)、光熱場站等發電側并網主體,儲能容量10MWh及以上獨立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飛輪可參照執行)等新型儲能,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力調度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含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等負荷側并網主體的電力輔助服務管理。煤電、燃機、燃油機組、自備電廠暫不參與。電網公司所屬電廠同等參與提供輔助服務,暫不參與結算。 新建發電廠完成以下工作之后的當月開展輔助服務管理。水力并網主體按《水電工程驗收規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負荷連續運行時納入。風力發電場、光伏發電站分別按《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GB/T 31997-2015)、《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 50796-2012)、《風光儲聯合發電站調試及驗收標準》(GB/T 51311-2018)完成工程驗收,第一臺風電機組或逆變器并入電網時納入。電化學儲能電站按照《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定》(GB/T 36547-2018)、《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測試規范》(GB/T 36548-2018)要求完成接入電網且具備結算條件之后納入;可調節負荷按照《可調節負荷并網運行與控制技術規范》(DL/T 2473.1-2022)~《可調節負荷并網運行與控制技術規范》(DL/T 2473.13-2022)要求完成接入電網且具備結算條件后納入。其它并網主體原則上自基建調試完成交付生產運行之日納入。 水電機組的基本調峰能力為其額定容量的45%(基本調峰下限為其額定容量的45%,基本調峰上限為當前水頭下的機組技術允許出力);生物質、綜合利用機組按實際能力提供基本調峰。風電、光伏等并網主體在電網安全受到影響時,應參與系統調峰。 有償調峰服務補償,在調峰困難時段(11:00-16:00),水電站發電出力低于并網機組基本調峰下限之和的,按低于并網機組基本調峰下限之和的少發電量給予補償;儲能電站按調峰困難時段(11:00-16:00)所儲存的電量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 每臺機組每5分鐘按以下規則計算補償:水電站實際出力<并網機組基本調峰下限之和(上下不浮動),則補償;儲能電站儲存電力,則補償。如水電站因機組設備問題造成實際出力低于基本調峰下限,不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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