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中國網獲悉,2月15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享受中央政府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表示,為進一步完善綠電交易機制和政策,穩妥推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更好實現綠色電力環境價值。 文件表示,穩步推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在推動平價可再生能源項目全部參與綠電交易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綠色電力,參與綠電交易時高于項目所執行的煤電基準電價的溢價收益等額沖抵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或歸國家所有;發電企業放棄補貼的,參與綠電交易的全部收益歸發電企業所有。 由國家保障性收購的綠色電力可統一參加綠電交易或綠證交易。由電網保障收購并享受國家補貼的綠色電力,可由電網或承擔可再生能源發展結算服務的機構統一參加綠電或綠證交易,交易方式包括雙邊、掛牌以及集中竟價等,溢價收益及對應的綠證交易收益等額沖抵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或歸國家所有。 不再由電網企業保障收購或選擇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綠色電力可直接參與綠電或綠證交易,對應的溢價收益則在核發可再生能源補貼時等額扣減,可委托電網或結算機構代其參加綠電或綠證交易。 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上網電量比例超過50%且不低于本地區綠電結算電量平均水平的綠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審核后可優先兌付中央可再生能源補貼。 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市場溢價收益專賬管理、定向使用。由北京、廣州結算公司單獨記賬、專戶管理,本年度歸集后由電網企業按程序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專項用于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 原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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