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中國網獲悉,3月20日,廣西發改委網站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能源消納原則(試行)(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其中,公告指出,當市場交易已出清但一次能源供應、電網運行、電力市場需求等邊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并可能導致棄風、棄光、棄水大幅增加時,電力調度機構應以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為目標調整發電調度計劃,由此產生的偏差電量按相關規定處理。 全區電力電量平衡出現調峰缺口時,在確保電網安全與電力可靠供應的前提下,通過優化水庫調度、調整省間送受電計劃、運用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等手段挖掘清潔能源消納空間,各類電源機組按以下順序參與調峰: (一)水電機組在不影響防汛安全和不棄水情況下參與調峰; (二)獨立儲能參與調峰; (三)火電機組通過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參與深度調峰; (四)協調南方電網優化天一、天二、龍灘送廣西份額曲線調峰; (五)協調南方電網優化云電送廣西份額曲線調峰; (六)協調南方電網安排廣西臨時增送廣東調峰; (七)協調南方電網安排核電機組降功率調峰; (八)安排火電機組啟停調峰; (九)協調南方電網安排核電機組停機調峰; (十)當省間送受電計劃已盡可能優化、核電機組已盡可能協調安排調峰,火電機組已按照保障電網安全、保障電力高峰供應、保障供熱的最小開機方式運行仍無法完全消納所有可再生能源時,首先安排未按期建成配套儲能設施或完成購買共享儲能租賃服務的市場化新能源項目參與調峰,剩余不足部分安排風電、光伏及失去調節能力的水電按日前上報的可發能力等比例參與調峰。 原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能源消納原則(試行)(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最大限度促進我區清潔能源安全生產和消納,加快廣西能源低碳綠色轉型,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我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能源消納原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可在公告期內通過在線征集或電子郵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反饋,電子郵箱:fgwyxc@gxi.gov.cn。反饋意見時,請注明單位名稱(個人請注明姓名)和聯系電話。單位和個人信息僅用于匯總、整理、溝通修改意見,不對外公開。公告期: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能源消納原則(試行)(修訂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能源消納原則 (試行)(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區相關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促進廣西清潔能源的生產、消納,全力服務廣西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第二條 本原則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循環再生能源。 第三條 本原則適用于指導區內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含自備電廠)、獨立儲能企業解決電網運行的清潔能源消納問題。 第四條 堅持“安全可靠、綠色低碳、市場導向、統籌實施”的原則,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加強關鍵重點設備運維,優化發輸變電設備檢修安排,保障清潔能源安全可靠送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協調開展大型水庫汛限水位動態控制,提升系統負荷預測及新能源功率預測水平,大力實施綠色低碳調度,確保清潔能源機組優先發電;深挖煤電(含燃煤自備機組)的調峰潛力,充分利用煤電(含燃煤自備機組)、核電機組的調峰能力,充分運用并進一步規范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 第五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作為全區能源運行主管部門根據本原則統籌協調指導區內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含自備電廠)、獨立儲能企業解決電網運行中的清潔能源消納問題。 第六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作為全區電力市場主管部門根據本原則協調指導區內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含自備電廠)、獨立儲能企業解決電網運行中涉及清潔能源消納的電力市場相關問題。 第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實施清潔能源發電調度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確保電網安全和電力可靠供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對清潔能源消納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涉及清潔能源市場化消納的交易結算。發電企業、獨立儲能企業負責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開展電力生產工作,配合做好功率預測、統計報送等工作。 第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與電力交易機構應在能源運行主管部門與電力市場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下做好清潔能源消納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銜接工作,當市場交易已出清但一次能源供應、電網運行、電力市場需求等邊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并可能導致棄風、棄光、棄水大幅增加時,電力調度機構應以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為目標調整發電調度計劃,由此產生的偏差電量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在出現重大突發事件、系統故障、自然災害等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以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為底線進行處置。 第十條 有關各方在清潔能源調度中,應堅持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兼顧、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協調處理出現的問題,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實現社會整體資源優化配置。 第二章 優先發電序位 第十一條 依據國家節能調度原則和有關優先發電的管理規定,結合自治區優先發用電計劃安排相關要求,確定各類型機組發電序位如下: (一)無調節能力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 (二)有調節能力的水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 (三)核能發電機組。 (四)余熱、余氣、余壓等非燃煤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 (五)燃氣發電機組。 (六)燃煤發電機組。 第三章 調度計劃編制與執行 第十二條 做好非水可再生能源中長期電力電量預測,在編制中長期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其發電空間,各類電源中長期(年、月)發電調度計劃編制原則如下: (一)規劃內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原則上按照資源條件最大限度安排發電; (二)水電發電機組原則上按照資源條件最大限度安排發電,有調節能力水電按照水庫水位控制目標安排發電,原則上入汛前主力水庫消落到汛前騰庫目標水位; (三)跨省區優先發電計劃按照國家計劃以及省區政府間送受電協議執行; (四)核電機組根據所簽訂的市場化交易合同安排發電。 (五)煤電、氣電等其他機組在充分消納清潔能源電量、跨省區優先發電計劃電量的基礎上,根據市場化交易結果進行安排。 第十三條 各類電源日前調度計劃編制原則: (一)風電、光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提高功率預測水平,按相關規定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發電預測結果。 (二)對于非水可再生能源、無調節能力水電原則上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 (三)有調節能力水電按照月度水庫水位控制目標安排發電; (四)核電按照月度計劃安排發電。 (五)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次日負荷預測、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跨省區送受電計劃,按照上述原則合理安排各類機組的日前發電計劃。 第十四條 各類電源日內及實時發電調度計劃編制原則如下: 日內及實時運行中,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風電、光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滾動預測結果、實際負荷水平以及系統運行情況,按照優先發電序位表,及時調整各類機組發電計劃。 第十五條 當全區電力電量平衡出現調峰缺口時,在確保電網安全與電力可靠供應的前提下,通過優化水庫調度、調整省間送受電計劃、運用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等手段挖掘清潔能源消納空間,各類電源機組按以下順序參與調峰: (一)水電機組在不影響防汛安全和不棄水情況下參與調峰; (二)獨立儲能參與調峰; (三)火電機組通過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參與深度調峰; (四)協調南方電網優化天一、天二、龍灘送廣西份額曲線調峰; (五)協調南方電網優化云電送廣西份額曲線調峰; (六)協調南方電網安排廣西臨時增送廣東調峰; (七)協調南方電網安排核電機組降功率調峰; (八)安排火電機組啟停調峰; (九)協調南方電網安排核電機組停機調峰; (十)當省間送受電計劃已盡可能優化、核電機組已盡可能協調安排調峰,火電機組已按照保障電網安全、保障電力高峰供應、保障供熱的最小開機方式運行仍無法完全消納所有可再生能源時,首先安排未按期建成配套儲能設施或完成購買共享儲能租賃服務的市場化新能源項目參與調峰,剩余不足部分安排風電、光伏及失去調節能力的水電按日前上報的可發能力等比例參與調峰。 第四章 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做好電網運行及市場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內容包括有功平衡、無功平衡、電力系統穩定、水庫調度、清潔能源消納相關能源政策執行的安全保障等五大部分。電力調度機構應定期開展計算分析,明確關鍵輸電通道的網絡約束及機組運行約束,并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因網架原因導致清潔能源送出受限,依據清潔能源最大化消納的原則,按斷面靈敏度從高到低調減機組出力。各清潔能源機組嚴格根據調度員控制指令執行發電計劃。 第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做好穩定計算及電力電量平衡分析,按照滿足系統安全穩定約束及運行備用要求,合理確定保障安全機組的開機方式及出力要求。為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保障安全機組的開機方式及出力要求應根據地區負荷、運行方式等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水庫電力調度機構應在確保電網安全、電力供應及水庫安全的基礎上做好水庫電力調度,盡可能滿足水庫及流域梯級防洪、抗旱、通航等綜合用水要求。梯級水電廠電力調度應根據流域梯級優化調度原則做好統籌安排,滿足梯級上下游水庫用水匹配要求,避免導致上下游水電廠非正常棄水。 第二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結合系統運行情況和發電機組容量特點,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以及清潔低碳要求,合理安排備用容量。在清潔能源消納困難時期,可向南方電網申請備用支援或啟用特殊時期運行備用。 第二十一條 在出現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系統故障時,電力調度機構應以確保電網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減少負荷損失、防止事故擴大為目的進行應急處置。 第五章 市場化交易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發電量交易、發電權交易等方式促進清潔能源的充分利用,引導市場交易結果逐步趨近清潔能源最大化消納目標。 第二十三條 風電、光伏超過等效上網電量的電量參與市場化交易。 第二十四條 充分運用并進一步完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機制,繼續推進煤電機組深度調峰、啟停調峰,引導火電企業進行熱電解耦靈活性改造。 第六章 信息報送與披露 第二十五條 清潔能源調度的全過程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應按照國家、自治區對能源運行與電力市場化交易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及時向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相關主體、社會公眾等做好信息報送和披露工作,主動接受各方監督。各有關單位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提供清潔能源調度所需的信息,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原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實施及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能源消納原則(試行)的通知》(桂工信規范〔2021〕9號)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或自治區相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要求執行。 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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