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中國網獲悉,9月8日,華中能源監管局發布關于征求《華中區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文件表示,為進一步規范華中區域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工作。規范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 儲能并網調試服務,細則要求調度機構建立并公開相關工作制度。 《意見稿》指出,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 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 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 — 4 — 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或《高壓供用 電合同》 在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方面,《意見稿》表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 型儲能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 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 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起,按照現行電價政策或者電力市場運行規則有關規定執行。調試運行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以及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發電機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以下規定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一)按自然月劃分相應的調試階段 1.第一階段。起點:首次并網時間點 D1 日;終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全容量并網時間點)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階段。起點: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D2 日之后 3 個月(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 6 個月)的時間點 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前不具備第十條、第十一條商業運營條件的,進入第三階段。起點:D3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具備進入商業運營條件時間點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網調試期間不同調試階段分攤標準 1.第一階段。按照 2 倍的分攤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即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再將 1 倍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α+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2.第二階段。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D3 日前具備第十條、第十一條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D3 日前仍不具備第十條、第十一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再將本階段每月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的 4 倍(4*α+4*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3.第三階段。按照 5 倍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即每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再將每月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的 4 倍(4*α+4*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分攤輔助服務總費用不超過當月上網電費收入的 10%。 原文如下: 華中能源監管局關于征求《華中區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進一步規范華中區域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工作,我局結合轄區實際,組織編制了《華中區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于2023年10月8日前發送至schzj@nea.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電話:027-88717613;傳真:027-88717610;郵箱:schzj@nea.gov.cn。 |
儲能中國網版權及免責聲明:
1)儲能中國網轉載其他網站內容文字或圖片,出于傳遞更多行業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時本網站并不代表贊成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內容僅供參考。版權歸原網站、作者所有,若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
2)凡注明“來源-儲能中國網” 的內容屬儲能中國網原創,轉載需授權,轉載應并注明“來源:儲能中國網”。
本網站部分內容均由編輯從互聯網收集整理,如果您發現不合適的內容,請聯系我們進行處理,謝謝合作!
版權所有:儲能中國網 備案信息:京ICP備2022014822號-1 投稿郵箱:cnnes2022@163.com
Copyright ©2010-2022 儲能中國網 www.3158cn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