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中國網獲悉,近日,福建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印發《福建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文件指出,為規范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并網主體合法權益,促進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機組 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3〕48 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相 關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原則。 文件表示,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 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 理要求。(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或高壓供用電合同。 文件指出,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結算方面,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至滿足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前,上網電量繼續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按照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結算規則進行電費結算。 首次并網至進入商業運營前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以及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發電機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以下規定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一)按自然日計算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 (二)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以集電線路上所有機組/陣列均進入商業運營的時間為準。 (三)輔助服務分攤標準按商業運營機組在調峰、調頻等市場化輔助服務規則、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以及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中分攤標準的 2 倍計算,不考慮聯絡線安控機組、熱電機組、水庫最小生態以及有通航要求的水電站減免分攤的情況。 (四)分攤輔助服務費用不超過當月調試期電費收入的10%,超過當月調試期電費收入的 10%后按照 10%計算,分攤費用月結月清。 《實施細則》共七章二十六條,主要包含總則、并網調試工作條件和程序、進入商業運營條件、進入商業運營程序、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結算、退出商業運營程序、附則等章節內容。 原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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