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中國網獲悉,8月1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獨立儲能加快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通知提出: 一、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開工新能源項目需配建儲能的,鼓勵優先通過租賃方式配置儲能,不再單獨配建容量低于10萬千瓦/20萬千瓦時的儲能設施。 南網區域優選在電網關鍵節點布局獨立儲能項目,冀北區域優先在新能源富集地區布局獨立儲能。 二、獨立儲能可在同一省級電網區域向新能源項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區新能源項目跨區域租賃儲能容量的,電網公司要做好棄電風險增大提示,新能源項目自愿承擔風險。 三、優先支持新能源項目租賃相應時長的獨立儲能電站容量。租賃時長不一致的,可租賃一家或多家獨立儲能項目滿足配儲功率和電能量要求。電能量不滿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額。 四、新建新能源項目未完成配建儲能建設或租賃儲能容量的,不得并網發電。已并網新能源項目未足額租賃儲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額部分按照全網當月容量租賃均價的1.2倍支付相應容量租賃費用。 五、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對于連續3個月以上未足額租賃儲能的新能源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向電力調度機構和新能源項目下達解網通知;電力調度機構組織新能源項目按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解網。 六、獨立儲能項目應保障儲能及相關設備可靠運行,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合理報價。在送出系統無檢修停電等情況下,獨立儲能原則上全年完全充放電次數不低于330次。調度模式優先采用谷充峰放,禁止高充低放。 原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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