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印發《江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江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其中,《江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單獨設置“新型儲能運行管理”、“抽水蓄能電站可用率管理”章節,明確要求儲能電站應服從調度機構的調度管理,出現各類違規情況將需要支付考核費用:如出現擅自調整儲能電站的啟停和充放電切換模式、擅自開展設備檢修并網調試工作、或值班人員離守延誤電網事故處理等情況,每次考核10萬元;如儲能電站發生繼電保護誤動作的,每次考核5萬元;儲能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和選型未按要求執行的,每月考核2萬元。 電化學儲能電站應同時具備就地充放電控制和遠方遙控功能,可根據調度機構指令,控制其充放電功率,出現以下情況將予以考核:儲能電站的動態響應速度應滿足電網運行的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每月每萬千瓦考核 5000 元;儲能電站的啟停和充放電切換不應引起公共連接點處電能質量超出規定范圍,不滿足要求的,每月每萬千瓦考核 5000 元;儲能電站充放電切換時間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且應滿足調頻、調峰等相關工作的技術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每月每萬千瓦考核5000 元。 《江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提出,鼓勵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并網主體參與電力輔助服務。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由發電企業、新型儲能、一類用戶、售電公司及電網企業共同分攤。 光伏、風電、儲能執行調度機構指令,在調相工況運行所提供的有償無功服務的,按15元/兆瓦時補償。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江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江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集團)企業,售電企業,有關電力用戶,新型市場主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落實,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力系統并網運行管理,持續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建設,根據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國能發監管規〔2021〕60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有關要求,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我辦制訂了《江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江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反映。 關于印發《江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江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2022年8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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